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8,訴,424,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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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代 表 人 郭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對法務部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法訴字第10813505700號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駁回確定後,本院審判長已另於109年5月15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繳上述裁判費,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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