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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王佩泓
相 對 人 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鄭源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27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查,本院就該事件並未曾行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自無錄音光碟可供交付,是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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