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簡抗,2,2020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

本院審判長嗣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補費裁定已於109年4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可佐。

從而,依前揭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