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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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