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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法訴字第109135002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費,依上述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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