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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唐信長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代 表 人 葉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雖原告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其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7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2月2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可憑,是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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