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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文泰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以原告於民國106年度受領第三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所核給之公車優惠補助款(包括一日兩段吃到飽補助、轉乘優惠補助及票差補助)共新臺幣(下同)53,192,345元,未報繳營業稅,經扣除票價不滿10元之金額8,448,280元,短漏報銷售額44,744,065元,核定補徵稅額2,237,204元,經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稅款後,應補徵稅額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茲因兩造關於公車優惠補助款(包括一日兩段吃到飽補助、轉乘優惠補助及票差補助)之性質有所爭議,而提供上開優惠補助之權責機關為交通局,關於提供上開補助款之政策目的、法規依據、有無與原告簽訂行政契約、申請核給程序、計算方法,自有由交通局到庭說明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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