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訴,377,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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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鄭志強即益陞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瑞琿
訴訟代理人 王健州
段鑫槑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所示「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應更正為「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所示:「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應更正為「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鳥松區,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主文及理由欄誤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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