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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許主龍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參 加 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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