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0,訴,126,2022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馬來盛

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張哲熙
洪境良
曾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面積177平方公尺」,應更正為:「面積123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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