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0,訴,326,202202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6號
抗 告 人 陳威勤 住嘉義縣太保市北港路2段403巷245之4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