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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6號
抗 告 人 歐保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等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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