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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律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春詩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輝川
訴訟代理人 林鴻成
王忠義
陳修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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