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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陳秀英 住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16號
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
設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20號
代 表 人 顏銘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信興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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