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3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
是聲請人未表明再審理由,其所提再審之聲請自不合法,其再審之聲請即顯無勝訴之望,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意旨,自無准許訴訟救助之必要,應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3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再審理由,是依卷證資料形式觀之,其再審之訴訟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予以駁回。
三、結論:聲請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