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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立善化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吳旭泰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姜宗毅間獎懲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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