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1,訴,410,202404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陳秀英 住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16號
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三民區正興國民小學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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