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
原 告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黃素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陳冠福
訴訟代理人 蘇洵頡
林家名
簡志方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
李冠儒
邱炤維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