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
抗 告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