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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臺南市南區龍崗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李啓榮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玉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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