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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孫中亭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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