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張怡 律師
被 告 ○○○警察局
代 表 人 ○○○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 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瑋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連春
盧顯璧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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