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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自行
訴訟代理人 林洲富 律師
胡東政 律師
陳睿瑀 律師
被 告 澎湖縣政府
代 表 人 陳光復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歐文潔
洪惠琴
參 加 人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正鈞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辦理「112年澎湖縣救護航空器駐地備勤及運送服務計畫採購案」之決標公告,其撤銷訴訟之結果勢將對該採購案所公告得標廠商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並保障其實體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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