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3,交上,120,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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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蔡岳庭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5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8日3時6分至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27-KWG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點,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南門派出所警員李英誌分別開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
嗣上訴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向被上訴人陳述不服,經被上訴人函詢舉發機關後,認上訴人確有前揭違規行為,乃分別依附表各編號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定,於111年8月19日開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裁決書,裁處上訴人如附表各編號處罰主文欄所示之裁罰(下合稱原處分)。
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112年度交字第57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就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7、8所示裁決處分關於處罰主文欄第一項「並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附表編號25所示裁決處分均撤銷。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附表編號2至24部分仍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與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書所載。
三、原審判決理由:依勘驗密錄器影像結果,員警見上訴人有逆向行駛之危害交通行為,依法本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及查證其身分。
然上訴人卻不依員警指揮停車接受稽查逕自離去,致員警無法當場攔截,上訴人並進而多次為附表之交通違規行為。
且員警於追緝上訴人之過程中,不僅鳴笛,並多次逼近上訴人、大喊下車。
則以當時上訴人見警始為迴轉,之後員警並曾鳴笛,上訴人復多次與警用機車近距離接觸,以該時夜間有路燈照明之情況下,上訴人應可清楚辨明係員警攔停等語,就上訴聲明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違誤,茲就上訴意旨再予補充論述如下: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上開規定乃係就「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為個別性之攔停措施;
警察依上開規定行使職權,亦屬道交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之「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主管機關為使員警於執行取締一般交通違規勤務時能有所依循,已依道交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訂有「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二、(一)10.(5)「警察以警鳴器、警笛、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用意在使用警示設備使行為人知悉警方執行職務,具有鞏固行為人違規故意之證據法意義。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進行巡邏、守望等一般警察勤務,解釋上自包括交通稽查在
內。
上訴人主張巡邏員警僅為執行一般刑事勤務之警員,不包括整理交通秩序等語,尚有誤會,並不可採。
(二)事實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其事實之認定符合證據法則、經驗法則,縱其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亦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就上訴聲明範圍,原審已依卷內證據資料及勘驗結果,認定上訴人有如原判決所載之違規行為,核其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法院所為論斷、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職權行使為爭議,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已論明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
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七、結論:上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附表:


1.舉發單
2.裁決書
違規時間地點 
(皆於111年5月28
日在臺南市中西
區)
違規事實
1.處罰主文
2.道交條例處罰依據
1.掌電字第SYBK
10203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03
03:06
西門路二段18號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
SYBK10204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04

03:06
府前路一段304巷15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
SYBK10205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05

03:06
府前路一段304巷與
友愛街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
SYBK10206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06

03:07
西門路與友愛街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1.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1項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
SYBK10207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07

03:07
西門路二段22號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
SYBK10208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08

03:07
西門路與和意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
SYBK10209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09

03:08
西門路703巷與國華
街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
行為
1.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2項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
SYBK10210號 
03:08
國華街與保安路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
1.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2項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0

行為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
SYBK10211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1

03:08
西門路與保安路口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
SYBK10214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4

03:08
西門路與府前路口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
SYBK10212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2

03:08
西門路與府前路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1.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1項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
SYBK10213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3

03:08
西門路與友愛街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1.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1項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
SYBK10215號 
03:08
西門路與府前路一
段304巷15弄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5

1.掌電字第SYBK
10216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6

03:08
府前路一段304巷15
弄與府前路一段304
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SYBK
10217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7

03:08
友愛街與府前路一
段304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SYBK
10218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8

3:09
友愛街與府前路一
段304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SYBK
10219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19

03:09
府前路一段304巷15
弄與府前路一段304
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SYBK
10220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20

03:09
府前路一段與府前
路一段304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SYBK
10221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21

03:09
府前路與西門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SYBK
10222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22

03:10
友愛街與西門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SYBK
10223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23

03:10
友愛街120號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SYBK
10224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24

03:10
友愛街與府前路一
段342巷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
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掌電字第SYBK
10225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25

03:11
友愛街與西門路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1.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1項
3.第63條第1項
1.掌電字第SYBK
10226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26

03:11
西門路一段22號
抗拒稽查逃逸
1.罰鍰1萬元,吊扣駕照6個月
2.第60條第1項
1.掌電字第SYBK
10227號
2.南市交裁字第
78-SYBK10227

西門路一段22號
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
駛機車
1.罰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第43條第1項第1款
3.第63條第1項
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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