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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訴人楊雅琇
被 上訴 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45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未表明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13年7月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已經逾期,依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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