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3,訴,116,20240822,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吳鈞華(原名吳偉綸)訴訟代理人蒲純微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黃偉哲訴訟代理人許雅芬律師蔡宜君律師王文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法官 林 彥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蔡 玫 芳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