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3,高抗,1,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高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臺灣自治政府

代 表 人 蔡吉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觀光署等2人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客觀上非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起訴時亦未檢具相關法人或非法人登記資料,經原審依職權函詢行政院內政部及彰化縣政府後,亦均經回復查無登記資料。

是難認抗告人有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故予以裁定駁回之。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係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聯合國憲章第73條規定,於2015年10月19日美國總統簽署國會通過,屬AIT暨美軍第七艦隊軍事接管合法之臺灣自治政府。

而相對人依據日內瓦第4公約、國際公法、國際人道主義慣例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釋字第63號及第558號解釋等,足證中華民國係非法政府,對臺灣澎湖無擁有領土主權,其法律不適用於臺灣,應依循美國憲法為準則,因臺灣澎湖係美國軍事占領地。

則原審逕認抗告人無當事人能力,有違背法令之違誤等語。

四、本院查:按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而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乃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經查,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提出其具當事人能力之相關登記資料或證明文件,經原審依職權函詢內政部及彰化縣政府後,內政部以民國112年12月1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抗告人非內政部備案之「政黨」(原審卷第29頁);

彰化縣政府亦以112年12月12日府綠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抗告人無商業登記或該縣輔導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原審卷第31頁)等語,可知抗告人無當事人能力明確,原裁定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堯 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