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陳溢彥
陳溢棻
陳溢亮
被 告 臺南市學甲區公所
代 表 人 張明寶
參 加 人 陳宗征
陳益順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征、陳益順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陳宗征、陳益順因申請指定建築線之需要,向被告申請坐落○○市○○區○○○段2022、2027、2028地號3筆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之現有巷道認定,被告乃依法公告。
原告為系爭3筆土地之共有人,於被告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被告遂提請○○市○○○道評議小組評議,認定系爭3筆土地部分為現有巷道,被告乃依評議結論,以112年4月12日所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同日所建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該函及公告合稱原處分)系爭3筆土地上之瀝青混凝土及其附屬設施為現有巷道(檢附現有巷道公告圖),並自112年4月12日公告日起生效。
嗣原告不服系爭3筆土地遭認定為現有巷道,循序提起訴願、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可以面臨現有巷道據以申請指定建築線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