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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告謝秉舟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代表人沈揚仁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10、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同法第5條亦有明文。是以,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需有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對其所為申請予以駁回,或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合法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倘非依法提出申請(無公法上請求權),或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而遽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自屬不備起訴要件,且不能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13年5、6月間分別寄送兩封信件,嗣欲查詢案號時,經被告告知並未收到信件,原告請求被告查明信件遺失原委,被告審查後,以非行政處分、指訴之事項無理由等為由,口頭否准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被告再以113年7月16日南院揚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復,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1.訴願決定及系爭函文均撤銷。2.被告對於原告113年6月18日的申請,應作成准予調查遺失信件、懲處文書處人員的行政處分。
三、經查,原告於查詢案號時經被告告知未收到其寄送之2份書狀,而認被告遺失信件,遂請求被告查明,經被告以系爭函文回復略以:經被告以電話請原告提出將所指書狀寄送至被告之郵戳及錄影證據,原告表示因其寄送的文件眾多,並無特別保留該2份書狀之掛號郵件號碼,均僅請被告自行向郵局調取,惟被告無法查證該書狀是否已寄送至被告,原告亦無證明該2份書狀係由被告所遺失,原告所指訴事項並無理由,且被告已依原告之請求,將該2份書狀送交分案,以維權益等語,原告不服系爭函文,逕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情,有原告起訴狀附卷可稽。惟原告並未陳明其有何公法上之請求權而得依法提出申請;且觀之系爭函文意旨,乃係被告對於未收受原告書狀之客觀事實說明,並請原告提出該等書狀寄送至被告之證明,僅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並非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自不得據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救濟。況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本應經訴願程序,惟原告未經訴願即逕行起訴,此經原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21頁),復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8月12日院高文廉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5頁)。從而,原告起訴難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參照前開說明,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孫 國 禎
法官曾 宏 揚
法官林 韋 岑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 所需要件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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