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4,訴,347,2006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台財訴字第0九三00六0三八六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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