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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11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第二庭法 官 江 幸 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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