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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3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韓明榮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高市府法一字第09500251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3日ebay拍賣網站,網址為http://cgi.tw.ebay.com刊登「【壯陽&持久】~強力威哥王」其內容載有:「男性聖品~強力威哥王:以海狗鞭、羊鞭、鹿鞭...主樣原料精製而成,經科學實驗證明,本品具有調節人體平衡,滋補強壯人體的特殊作用。
特別適用於因腎虛的身體虛弱者,威哥王有效促成男性第二次發育,成為豐富的VB1、VB2、VB6、甲基睪丸素等調節男性腎臟丸生成自然激素,同時催化男性器官細胞的分裂生長...使器官發育不良、短小的男性真正重獲自信。
...功效:男性陽痿、早洩、男女性性冷感、女性無高潮。」
等文字,案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後移送被告處理,被告調查結果認該廣告為原告所刊登,且內容涉及誇大不實或易生誤解之違規事實明確,乃依法告發並據以科處新台幣(下同)3萬元罰鍰。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其深知守法之重要性,對於無心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絕無異議,同時也深感羞愧與懊悔,然法律不外人情,希望鈞院能給原告改過之機會,其願將所有剩餘之「強力威哥王」交給被告銷毀之;
其自收到ebay網站通知廣告違法後,即撤除「強力威哥王」之廣告販賣行為,且始終未售出任何威哥王產品(可由ebay網站查詢),雖犯錯但未對任何人造成困擾;
當時因太太懷孕、原告本人重度殘障無法工作,小孩出生在即,又因不闇法律,才於ebay刊登廣告販賣威哥王,若知不可販賣,原告必守法;
其迄今還接受「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女兒也領取「清寒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太太因須照顧女兒也無法工作,其生活實在困難;
原告於95年2月20日體檢得知罹患糖尿病、肝功能不正常等多項慢性病,須常期就醫,且於同年5月得知左手罹患「腕隧道症候群」,脊椎彎曲28度,此兩項皆須開刀治療,至今也因沒錢而無法治療;
又原告尚欠1百多萬卡債無力償還,當時是因93年至越南投資失敗,其實無力繳納罰款3萬元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94年11月3日在ebay拍賣網站刊登「【壯陽&持久】男性聖品~強力威哥王」,其內容刊登「威哥王有效促成男性第二次發育...使器官發育不良、短小的男正重獲自信。
功效:男性陽痿、早洩、男女性性冷感、女性無高潮。」
等詞句明顯涉及誇張及易生誤解,被告考慮原告係第一次違規,僅處以最低罰鍰3萬元,易言之,原裁處並無不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處。
又原告有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且尚欠銀行卡債1百多萬元,被告雖同情原告身體狀況不佳,經濟且惡劣,惟法無明文因此可能免予處罰等語,資為抗辯。
爰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又有關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3月31日以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號函:「總說明:...四、各級衛生機關對於可能涉嫌違規之產品,應視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切勿咬文嚼字,以達毋枉毋縱之管理目標。」
、「...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
強化細胞功能。
增智。
補腦。
增強記憶力。
改善體質。
解酒。
清除自由基。
排毒素。
分解有害物質。」
查上述行政院衛生署函釋係認定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是否涉嫌違規之標準,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其係做為衛生署所屬機關判斷是否違規之依據,並未增加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或負擔,爰予援用。
五、經查,原告於94年11月3日ebay拍賣網站,網址為http://cgi.tw.ebay.com刊登「【壯陽&持久】~強力威哥王」其內容載有:「男性聖品~強力威哥王:以海狗鞭、羊鞭、鹿鞭...主樣原料精製而成,經科學實驗證明,本品具有調節人體平衡,滋補強壯人體的特殊作用。
特別適用於因腎虛的身體虛弱者,威哥王有效促成男性第二次發育,成為豐富的VB1、VB2、VB6、甲基睪丸素等調節男性腎臟丸生成自然激素,同時催化男性器官細胞的分裂生長...使器官發育不良、短小的男性真正重獲自信。
...功效:男性陽痿、早洩、男女性性冷感、女性無高潮。」
等文字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復有系爭產品網站廣告、網站會員資料、台北市政府衛生局94年11月29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439187100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洵堪認定。
又「強勁威哥王」產品為中國貴州力之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之粒狀食品,此有該產品外包裝及說明書原本附訴願卷足稽,則原告如欲對該食品加以宣傳或廣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而違規廣告之認定,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後,再據以認定。
本件依原告在ebay拍賣網站對「強勁威哥王」食品所撰寫之文字敘述,宣稱該食品具有調節人體平衡,滋補強壯人體的特殊作用,適用男性陽痿、早洩、男女性性冷感、女性無高潮等功效,顯有不實、誇張而易生誤解之情形,已屬對「強勁威哥王」食品為宣傳廣告之行為,且其行為顯已違反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又原告主張其僅上網廣告尚未售出該食品,未對他人造成困擾云云,然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係就食品之宣傳廣告行為加以規範,至於行為人是否已由該宣傳廣告中獲取利益,在所不問。
又原告主張其有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且尚欠銀行卡債1百多萬元,無力繳納本件罰鍰云云。
然原告上開主張縱屬實在,亦不能作為免責之事由,故仍無解於其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所應負之行政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既不足取,其在ebay拍賣網站刊登關於「強勁威哥王」食品之宣傳廣告,所使用之詞句易使民眾誤解該產品具有特定功效,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已涉及違規宣傳廣告,則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科處3萬元罰鍰,並無違誤。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6條、第195條第1項後段、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李協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7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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