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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縣長
訴訟代理人 吳文能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第三庭 法 官 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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