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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2號
原 告 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甲○○ 會長
訴訟代理人 丙○○
王建強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被 告 台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李協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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