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7號
96年度訴字第288號
96年度訴字第289號
96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語安 律師
陳世寬 律師
陳長葳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