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04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達明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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