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邱國逢 律師
被 告 臺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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