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7002743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