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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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