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98,訴更一,17,20091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坤展 律師
蔡豐徽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參 加 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代 表 人 戊○○ ○○
訴訟代理人 庚○○
己○○
上列當事人間設立喪葬設施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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