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春安 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寶梅間扣繳稅款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29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