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3,交,272,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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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72號
上訴人即原告 吳梓銓
法 定 代理人 吳文輝
法 定 代理人 吳諾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6日本院103 年度交字第27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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