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3,簡,100,201508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張簡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改制前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
處)
代 表 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業於民國104年7 月1 日與原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合併改制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同為李瓊慧),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考試院104 年6 月16日考授銓法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104 年6 月22日高市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被告代表人104 年8 月7 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