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3,簡,107,201505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曦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高雄市前鎮區公所
代 表 人 林玉魁
訴訟代理人 郭雅婷
張國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市前鎮區公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上訴人僅繳1000元,尚有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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