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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3號
原 告 方明福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代 表 人 游省正
訴訟代理人 李源瑞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代 表 人 劉耀欽
訴訟代理人 陳學信
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定期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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