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交,267,2015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67號
原 告 黃老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代表人「陳勁甫」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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