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41號
原 告 吳智勤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代 理 人 蘇健義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4日高雄市
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32-A0HYRC29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