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簡,10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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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奇麗媄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政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載明被告代表人,致有程式上欠缺,應予補正。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記載被告代表人(即鍾孔炤局長),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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