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KSDA,104,簡,146,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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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銘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福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且起訴狀內未載明原告之代表人,並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載明原告之代表人,並將被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鍾孔炤,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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