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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7號
原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珍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係不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為之104 年4 月24日高市勞就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被告,原告誤列被告為高雄市政府,應予補正。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將被告補正為高雄市勞工局,代表人鍾孔炤局長,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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